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重点用于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报告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审计、邮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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