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