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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