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将用于普遍服务的补贴资金用于竞争性业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