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将用于普遍服务的补贴资金用于竞争性业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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