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