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