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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