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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