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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