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