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