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