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