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