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