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