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