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