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