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六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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