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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