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