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