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条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