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