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称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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