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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