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八条 双方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地区、行业、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用人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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