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工资增长、维持或者降低的协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