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