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收受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