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