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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