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协商代表因履行集体协商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工资、福利;逾期不支付的,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集体协商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协商代表因履行集体协商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工资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年度收入的两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