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开展集体协商的,其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授予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时,应当将用人单位是否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授予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时,应当将用人单位是否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