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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