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协商或者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当遵守生效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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