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