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终止及监督检查等,参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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