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区域、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本区域、本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