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代表组织协商代表由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首席代表由该企业代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产业(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产业(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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