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区域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与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约定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约定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