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单独订立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单独订立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