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