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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