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