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集体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