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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