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