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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