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双方首席代表和其他协商代表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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