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市总工会、市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